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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什么规定?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2021-04-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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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举报事故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什么规定?

答: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4)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7)事故发生后逃匿;(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9)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10)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11)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等。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还应当给予奖励。

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一般来说,对于举报的事实线索比较明确,又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的部门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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