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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哪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来源:综合文化知识2021-04-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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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哪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答: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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