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焦炭、钢铁、水泥等限制类项目符合产能控制要求的,还必须通过产能置换并符合国家产业准入条件,才可核准。而对落后产能置换出的能源消耗量、环境容量等指标及存量土地,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政策,优先配置给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实行节能量、排污权交易制度。
《草案》要求,对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纸业等行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用水量和废弃物排放量,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一旦生产企业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削减产量或者限期改造,逾期仍超过限额标准的,将责令停产整顿或转产。